(2017)内052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蒙永超与金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永超,金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2民初3011号之一原告蒙永超,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库伦旗医保局职工。被告金成林,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财政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永超与被告金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成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行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的金额410000.00元,并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金成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行的帐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的金额为4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