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297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11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孙德良,总经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一七年四月——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