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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刚、言家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言家栋,赵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邹平县财政局职员,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言家栋,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莹莹���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邹平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言家栋、赵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言家栋、赵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刚借款350000元(由本院过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莹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11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言家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言家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高新支行银行存款账户,并已扣划银行存款31000元。在案件审理阶段,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严家栋的位于邹平县房产一套,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严家栋的位于邹平县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3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伟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