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观音与桑勤海、陈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观音,桑勤海,陈萍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334号原告:叶观音,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郑丽萍,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勤海,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萍英,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叶观音与被告桑勤海、陈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观音及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桑勤海、陈萍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观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桑勤海偿还叶观音货款共计2723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0722.57元(该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实际借款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利息);2、判令陈萍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先行垫付的保全费2035元。事实和理由:叶观音长期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从事家禽批发,与桑勤海、陈萍英有经营业务往来,桑勤海、陈萍英多年来一直向原告订购家禽。2014年年底经结算,桑勤海、陈萍英累计拖欠叶观音家禽批发货款159365元。叶观音鉴于同桑勤海、陈萍英长期合作,2015年依旧按桑勤海、陈萍英要求为其配送家禽,但此后桑勤海、陈萍英不仅未支付2014年的货款,甚至2015年尚欠的货款113000元也未支付。叶观音多次向桑勤海、陈萍英催讨上述所欠货款,桑勤海、陈萍英均以各种理由未支付。桑勤海、陈萍英辩称:其尚欠叶观音2014年、2015年货款合计为272365元是事实,但是双方保持长期业务关系从未约定利息或损失的计算方法,故其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由于家禽生意连续两年亏损,现无力短期内还清所欠货款,其希望能分期付款,每个月还款2000元直至所欠货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观音与桑勤海、陈萍英长期存在批发经营家禽生意往来。桑勤海、陈萍英向叶观音订购家禽,均有按年份进行结算的惯例。2017年2月27日桑勤海、陈萍英出具一张欠条给叶观音,分别对2014年和2015年两年购买家禽的情况进行结算。一张欠条上分别写明“兹欠到叶观音鸡款159365元(此条为2014年鸡款)欠款人:陈萍英、桑勤海”和“兹欠到叶观音2015年鸡款113000元欠款人:陈萍英、桑勤海”。欠条上具明的数额已扣除2016年桑勤海、陈萍英所支付的14000元货款。上述事实,有叶观音提交的一张(两份)欠条原件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二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叶观音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裁定保全了桑勤海、陈萍英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产(价值人民币20万元部分),和一辆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为闽G-×××××)。本院认为,桑勤海、陈萍英向叶观音购买家禽尚欠货款272365元未付,有叶观音提供的桑勤海、陈萍英出具的两份欠条为据。且桑勤海、陈萍英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叶观音主张的要求桑勤海、陈萍英赔偿自2015年1月1日以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未对逾期付款的损失进行约定,故本院酌定从桑勤海、陈萍英出具欠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先行垫付的保全费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桑勤海、陈萍英尚欠叶观音购买家禽的货款272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100000元,余款172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桑勤海、陈萍英应支付给叶观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三、桑勤海、陈萍英应支付给叶观音先行垫付的财产保全费20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叶观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叶观音负担275元,桑勤海、陈萍英负担2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治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美婷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