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旺财与被执行人柴围春(2017)陕0822执5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旺财,柴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旺财,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柴围春,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旺财与被执行人柴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伟春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围春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