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立华与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立华,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92号申请人:耿立华,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耿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耿立华诉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第23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奋斗村民委员会返还给原告耿立华2014年承包费1500元(0.25公顷X6000元/公顷)等损失合计为1266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相应财产,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