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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王微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住所地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组织机构代码:08291804-1。法定代表人秦奎榜。被执行人王微锦,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桂兰,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万星,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21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0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0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微锦、戴桂兰、王万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