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6XXX-X。法定代表人:马兴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46XXX-X。法定代表人:周用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限公司与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执行依据〔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