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曹荣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曹荣美,孙某,胡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公交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成其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荣美,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胡乃芬,女,汉族,1946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与曹荣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荣美的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曹荣美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鲁15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