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晓彤、朱锡锋等清算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晓彤,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锡锋,黄继宁,江苏省悦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晓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市投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58一28号锦盈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若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锡锋。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继宁。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悦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朝天宫西街10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孙钊。再审申请人唐晓彤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朱锡锋、黄继宁、江苏省悦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宁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晓彤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没有将江苏省九星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遗漏当事人,且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对唐晓彤的此上诉理由没有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二))第十八条等规定,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九星公司没有注销,至今仍然存续,应将其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程序。2.二审判决使得紫金公司获得双重债权,显失公平。紫金公司可以依据(2008)白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九星公司给付204万元及利息,同时可以依据二审判决要求唐晓彤、悦宁公司就同一债务再次给付204万元及利息。3.本案主要证据(2008)白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错误,唐晓彤已经提出再审申请。4.一审判决依据的(2010)宁法商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仅仅是确认了清算报告,并没有裁决九星公司强制解散,并且在该清算程序中,清算人邮寄了错误的地址,没有向清算责任人送达法律文书。二审法院已经查明了该清算程序中送达错误,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处理。二审法院应当予以说理,对该裁定重新审查。5.九星公司于2004年6月4日被吊销,在公司法规定(二)出台之前,九星公司的帐册已丢失,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应适用公司法规定(二)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紫金公司提交意见称,1.唐晓彤认为清算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是因为唐晓彤不熟悉特殊程序。关于强制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的杭州会议上有明确指示。2.唐晓彤的第二项申请再审理由,也是唐晓彤理解错误。3.公司法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判决案例,都确认了股东的清算责任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它与公司法规定(二)何时出台没有关系。4.案涉清算程序的送达是公告送达,在这之前的所有的送达都不会作为程序错误的依据。5.唐晓彤针对另案申请再审,不应当作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综上,唐晓彤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就南京银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申请九星公司解散清算一案作出的(2010)宁法商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因九星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银丰公司可另行依据公司法规定(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九星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九星公司所负银丰公司的案涉债务亦已经(2008)白民四初字第510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银丰公司依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九星公司的股东唐晓彤、悦宁公司等就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九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仅涉及唐晓彤、悦宁公司等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九星公司无需参加本案诉讼,银丰公司及其权利承受人紫金公司亦不存在重复受偿问题。二、唐晓彤主张据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的(2008)白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错误,但其未提供(2008)白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三、唐晓彤主张(2010)宁法商清算字第3号案件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应就该案件重新进行审查。因(2010)宁法商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系生效民事裁定,其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唐晓彤亦未提供可证明该裁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无论唐晓彤未依法履行义务导致九星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是否发生在2005年公司法实施之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均可参照适用2005年公司法及《公司法若干规定(二)》进行审理。故唐晓彤关于本案不应适用《公司法规定(二)》相关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晓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关 倩审 判 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