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忠江与何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江,何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3005号原告:孙忠江,男,汉族,1950年08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何玉坤,男,汉族,1942年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孙忠江诉被告何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忠江,被告何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忠江诉称:2007年元月份,被告何玉坤本人借原告孙忠江叁万元,被告未能履行与原告约定的时间归还,一拖再拖,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何玉坤偿还原告孙忠江借款叁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玉坤答辩称:1997年至2001年建世纪宾馆,我跟崔启明两个人合伙搞建筑,在建筑时用的是孙忠江的水泥,每吨当时大约4-5千元,用了一车水泥,大约24.25吨,由于孙忠江作了梗在中间跟验货员合伙在验货时验成了40多吨,因为孙忠江把水泥罗成了中间空,下面没有钉而上面有钉,当时孙忠江把我支走到黄河故道喝酒,让他把吨数蒙混过去,当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吨数不够。后来,他要求入我们的伙,把这事告诉了崔启明,崔启明后来跟我说,他说:“何哥,孙忠江想入伙,你有啥意见”,我当时就说:“没意见,入就入吧”,我们商量入伙要交2万元入伙费,后来孙忠江拿了2万元,入了我们的伙,正好世纪宾馆完工。在建高炮旅时,该工程用的钱多,由于世纪宾馆完工时老板郭平没结账,资金紧张,当时借了孙忠江5万元钱,由崔启明和我签了字,这5万元钱,1万多元用于偿还世纪宾馆的帐,剩下的钱用于修周集的路上送礼,工人生活费等。在建通信商城(近1万平方米)时,没有进行结算。××了,刚开始接光彩的活,我就不干了,到上海检查,得了直肠癌,做了改造手术。我退伙时,世纪宾馆、周集、通信商城、高炮旅都没有结算,我没有要任何盈利,入伙时的本金及退伙时的费用也没有要,我跟孙忠江说,我退伙费顶孙忠江的帐了。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被告何玉坤向原告孙忠江借款3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何玉坤;2007年元月13号;月息2分”。2009年10月13日被告何玉坤根据2007年1月13日的借条,又重新给原告孙忠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正(30000)利息2分;借款人何玉坤;2009年10月13号;(从2007年4月13号-2009年10月13号欠利息壹万柒仟伍佰元正);何玉坤;2009年10月13号”;2012年6月24日被告何玉坤在该欠条右上角书写内容为:“长期有效,何玉坤,2012.6月24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孙忠江诉被告何玉坤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玉坤辩称合伙纠纷,借款用于合伙生意,并未实际占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玉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忠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自200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