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爱军与卢涛、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军,卢涛,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38号原告:卢爱军,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卢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芦波(又名卢波),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军与被告卢涛、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爱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卢爱军负担。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