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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爱军与卢涛、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军,卢涛,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38号原告:卢爱军,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卢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芦波(又名卢波),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军与被告卢涛、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爱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卢爱军负担。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