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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燕群与徐春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群,徐春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545号原告:王燕群,女,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东冲村委会马路坡村*号,现住昆明市官渡区阿拉村水海子114号。委托代理人:业永坤、许志香,系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春英,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众天路**号**幢***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负责人:李鸿原告王燕群诉被告徐春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燕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群负担。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