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易门凯锐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柏县鸡冠山开兴矿石加工工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门凯锐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柏县鸡冠山开兴矿石加工工厂,安宁山海矿产经营部,白文辉,陶丽,杞伟,李开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4831号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二楼A2、I、J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0971L。法定代表人:叶枝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易门凯锐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易门县龙泉镇商业广场9号。法定代表人:白文辉,总经理。被告:双柏县鸡冠山开兴矿石加工工厂,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大庄镇麻栗树村委会鸡冠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86166346K。经营者:李闻源。被告:安宁山海矿产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昆畹公路36公里处。经营者:杞伟。被告:白文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告:陶丽,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告:杞伟,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告:李开兴,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红(系李开兴的哥哥),男,彝族,1960年3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门凯锐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柏县鸡冠山开兴矿石加工工厂、安宁山海矿产经营部、白文辉、陶丽、杞伟、李开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萌萌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段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跃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