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侠与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孙雪云,李兵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117-1号申请人:张侠,女,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孙雪云,女,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蒙城县。被申请人:李兵健,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侠与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雪云、李兵健位于蒙城县玖隆国际C区21栋903室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张侠以周杨、张侠所有位于蒙城县玖隆皇家花园小区2-02号栋903室房产(证号000015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雪云、李兵健位于蒙城县玖隆国际C区21栋903室房产;二、查封申请人张侠提供担保的周杨、张侠所有位于蒙城县玖隆皇家花园小区2-02号栋903室房产(证号0000155)。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