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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龙与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邱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16号之一原告沈龙,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邱艳萍,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夏邑县。原告沈龙与被告邱艳萍民间借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龙诉称,2016年11月1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万元,借期4个月,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邱艳萍基本信息错误,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继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