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龙与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邱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16号之一原告沈龙,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邱艳萍,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夏邑县。原告沈龙与被告邱艳萍民间借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龙诉称,2016年11月1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万元,借期4个月,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邱艳萍基本信息错误,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继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