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庆平与郭团结、李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平,郭团结,李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76号原告:陈庆平,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郭团结,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爱兰,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郭团结之妻。原告陈庆平诉被告郭团结、李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庆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庆平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