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永娜申请执行李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5执875号李朝阳:关于杨永娜申请执行你(或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履行(2016)豫1725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履行完毕时止;三、负担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用1870元;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必要时采取搜查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院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