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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吉鸿砂石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衡东县吉鸿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24行审6号 申请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爱云,县环保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衡东县吉鸿砂石有限公司。 申请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衡东县吉鸿砂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环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东环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旷建军 审判员  陈志华 审判员  武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旷建军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