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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黎萍、陈柏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萍,陈柏浩,陈柏涛,黎二妹,黄海福,黄孝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黎萍,女,1991年2月7日出生,瑶族,家住广西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陈柏浩,男,2010年8月30日出生,瑶族,家住广西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陈柏涛,男,2012年5月21日出生,瑶族,家住广西南丹县。陈柏浩、陈柏涛法定代理人黎萍,女,1991年2月7日出生,瑶族,家住广西南丹县。系二申请执行人母亲。申请执行人黎二妹。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瑶族,家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黄海福,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家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黄孝玮,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居民,家住广西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黎萍、陈柏浩、陈柏涛、黎二妹与被执行人黄海福、黄孝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黄海福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3583元给黎萍、陈柏浩、陈柏涛、黎二妹,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黄孝玮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0000元给黎萍、陈柏浩、陈柏涛、黎二妹,负担案件受理费1728元。文书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3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海福、黄孝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立即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本院对黄海福、黄孝玮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核实,除黄孝玮在银行有7850元存款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桂1221执36-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孝玮的存款7850元支付给四申请执行人。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因予以终结,尚未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黄海福、黄孝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