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机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凌新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机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凌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机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明波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毅。组织机构代码:71XXXXXX-X。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凌新光,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申请执行人云南机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雁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