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美红与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美红,张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08号原告:邵美红,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张小华,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邵美红诉被告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美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邵美红承担。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碧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