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银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国庆,刘伟东,李菁,吴寒峰,刘亚芳,高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85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赵挺,行长。被告:上海银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寒峰。被告:上海浦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伟东。被告:单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刘伟东,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菁,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吴寒峰,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亚芳,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高筝,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银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国庆、刘伟东、李菁、吴寒峰、刘亚芳、高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35,263.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银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国庆、刘伟东、李菁、吴寒峰、刘亚芳、高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5,263.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