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先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23号申请人:刘先堂,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4号阳光绿水花园43栋104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6303-6。本院在执行刘先堂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先堂2017年2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给付执行款230870.00元,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