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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段升梅、田永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升梅,田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升梅,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永利,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现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田永利在银行的存款121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