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方某某、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方某某,孙敏,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496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淮滨县。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淮滨县。现住址不详。被告:孙敏,女,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孙敏、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具体地址,并不予公告。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