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鸿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鸿,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民初643号原告:杜鸿,男,汉族,1959年7月2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某,男,���族,1999年3月15日出生,住玉林市,法定代理人:覃某(陈某母亲),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建凯(被告陈某叔叔),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杜鸿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鸿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从其父亲陈建斌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偿还其父亲向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16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杜鸿与被告陈某之父陈建斌是同学、同事、好友关系,二人同在一个单位机务段。2012年9月6日陈建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写下《借据》借原告现金人民币32000元,到期后原告向陈建斌追讨,陈建斌没有钱还,经二人协商后,原告同意等陈建斌有钱了再还。2016年2月12日,陈建斌遗属发现其在自家卫生间里洗澡煤气中毒身亡。陈建斌生前与妻子离婚多年,唯一婚生儿子陈某跟母亲覃某生活。陈建斌父母已故,陈某为陈建斌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债务为被告陈某之父的生前债务,被告陈某应该以其继承父亲的遗产范围内代为清偿。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斌辩称,陈建斌是我大哥,在此之前是借了不少钱,退休前不少于20万元的赌债,退休后的十几万。公积金都拿去偿还赌债了,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欠款了。事发当晚,我一直与杜鸿在一起,当时我们坐在小区门口,等殡仪馆的汽车来拉遗体,杜鸿至始至终没有提出陈建斌欠他的钱。如果是真的欠钱,那么原告应该提出来。我觉得原告提出的借条是不可信的,据我了解,原告当时对别人说陈建斌在路上被人讨债追打原告说他就帮其偿还了3万元。过后原告说借了3万给被告,但事后却没有写借条,这点作为正常人应该都会要求补上借条的。借条为什么不同?借条上的字迹与陈建斌的字迹都是不相符的,手印也是相当模糊。原告先起诉第一笔5万元,后来听说被告有13万元的社保,又马上出现一张3.2万元的借据,两张借据补上同时起诉。作为正常��应该是一次起诉,不会分做两次起诉。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内容相同的《借据》两张欲证实其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的父亲陈建斌生前与原告杜鸿是同事和朋友关系。2012年9月6日,陈建斌向原告杜鸿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立下内容为“我陈建斌原玉林机务段乘务员,现玉林站调车机副司机,因买房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9与6日向杜鸿借现金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陈建斌保证在借款日其一年内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率支付,如逾期不还清的,本人自愿按欠款总数的一倍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人负责一切债务民事责任费用经济损失。特立此据借款人:陈建斌2012年9月6日”此后,陈建斌没有归还原告本息。陈建斌于2016年2月突然身故。��告遂于3月21日诉来本院。在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各自提供了内容相同的《借据》,欲证实或否定对方。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张《借据》均为陈建斌签名。另查明,陈建斌生前已与覃某离婚,陈建斌的父母已先于陈建斌去世,被告陈某是陈建斌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认为,陈建斌欠原告杜鸿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有陈建斌签名的《借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陈某作为陈建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陈建斌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年利率超出了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只能按年利率24%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在继承陈建斌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杜鸿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