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冬艳与李坚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冬艳,李坚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801号原告苏冬艳.被告李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冬艳与被告李坚清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冬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冬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文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