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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慧娟与田冬、王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慧娟,田冬,王琨,田宝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田慧娟,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冬,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七医院医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洲,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田冬之夫。被告:王琨,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教师,住。被告:田宝聚,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田慧娟与被告田冬、王琨、田宝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庆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毛清国、人民陪审员吴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慧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锐、被告田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洲、被告田宝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慧娟诉称,原告的奶奶丁富英于2015年9月17日因病去世,爷爷1988年去世。丁富英原有四个子女,分别是田正义(被告田冬的父亲,于2013年去世)、田巧云(被告王琨的母亲,于1999年去世)、田宝聚、田乐义(原告田慧娟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丁富英生前原告的父亲田乐义尽得赡养义务较多,而且原告现在无业,经济比较困难,目前是低保户。原告的儿子吴勇翔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常年需要就医吃药。因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丁富英的抚恤金及丧葬费42939元。被告田冬辩称,原告的父亲一直尽了赡养义务,到原告的奶奶83周岁,原告父亲死后,存款也存进奶奶名下作为赡养费,我赞同原告的观点,同意原告诉请。田冬也应得到相应的一份抚恤金、丧葬费。被告王琨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田宝聚辩称,原告父亲田乐义2008年9月11日去世,生前单位破产、下岗、离婚,离婚时,原告未成年,她要求跟她妈生活,丁富英心疼小儿子,带着房屋拆迁款跟小儿子一起住,田乐义的生活一直是丁富英包养,直到田乐义去世。2008年9月14日,原告田慧娟为了霸占田乐义的房产,半夜把丁富英赶出门。原告说她无业、经济困难要求分得奶奶的抚恤金、丧葬费70%,是无理要求,从2008年9月14日夜晚田慧娟把丁富英赶出门后,丁富英一直是田宝聚在赡养,直到去世,没有任何人帮忙,丧葬费由我一家承担。我是丁富英生前唯一的儿子,我尽了赡养义务,抚恤金、丧葬费理应我得,田慧娟不得分一分钱。经审理查明,田兴发与丁富英婚后生育有4个子女:田正义、田巧云、田宝聚、田乐义。1988年田兴发去世,1999年2月,被告王琨之母田巧云去世,2008年9月11日,原告田慧娟之父田乐义去世,丁富英随被告田宝聚生活。2013年8月,被告田冬之父田正义去世。2015年9月17日,丁富英去世,被告田宝聚办理丁富英后事花费22070元。丁富英去世后,有关部门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抚恤金、丧葬费42939元转入丁富英的银行卡,同年10月,田宝聚将42939元取出。原、被告对分割抚恤金、丧葬费事宜,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抚恤金、丧葬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琨表示放弃对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本院认为,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和国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直系亲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应属于死者的直系亲属共有,即配偶、子女、父母。当事人要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原告田慧娟的父亲田乐义,被告田冬的父亲田正义,被告王琨的母亲田巧云,均先于丁富英去世,田慧娟、田冬系丁富英的孙女,王琨系丁富英的外孙女,不是丁富英的近亲属。原告田慧娟要求分割丁富英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丧葬费是职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和国家按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安葬死者的费用,被告田宝聚办理丁富英后事所花费用超出丧葬费部分,由被告田宝聚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慧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田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庆伟审 判 员  毛清国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