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振江与鲁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江,鲁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469号原告李振江,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鲁明,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家,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江与被告鲁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江撤回对被告鲁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飞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