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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连忠与天津市蓟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忠,天津市蓟州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441号原告:郭连忠,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守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连忠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连忠撤回对天津市蓟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连忠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