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李佰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李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33号,2010年6月25日注册成立。诉讼代表人兰青平,系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被告人李佰林,曾用名李林,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佰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兰青平、被告人李佰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佰林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总金额8%-9%手续费的方式,先后接受出票单位为上海赐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潇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92209.54元,其中税款115107.38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人李佰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危险驾驶。被告人李佰林于2016年4月6日21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E8LW89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甪胜路口时,追尾前方王某驾驶的苏J×××××小型普通客车,后又造成苏J×××××小型普通客车向前移动追尾了前方陈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李佰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被告人李佰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佰林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佰林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佰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佰林犯危险驾驶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被告人李佰林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李佰林系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佰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佰林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总金额8%-9%手续费的方式,先后接受出票单位为上海赐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潇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92209.54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15107.38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佰林于主动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甪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上述事实。案发后,全部税款已经向税务部门补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佰林投案的经过。2、送货单、物资提货单、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李佰林接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送货单、合同等材料的情况。3、记账凭证、已抵扣证明证实了本案所涉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抵扣。4、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李佰林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佰林的身份及其担任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5、电子缴款凭证证实了本案所涉税款已经补缴的事实。6、证人林某1、李某、林某2的证言笔录、逮捕证、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所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上海赐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潇美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林某3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做钢材生意。林某1、林某2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被逮捕,李某被取保候审,林某3被上网追逃的情况。7、被告人李佰林的辨认笔录证实了其向林某3购买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送货单、合同等材料,其当庭供述了其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危险驾驶被告人李佰林2016年4月6日21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甪胜路口时,追尾前方等候红灯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J×××××小型普通客车,后又造成苏J×××××小型普通客车向前移动追尾了前方等候红灯的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佰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佰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佰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李佰林归案的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案发地点、车辆情况及责任认定,被告人李佰林事发后受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3、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李佰林血液中乙醇浓度。4、证人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李佰林等人一起吃饭,李佰林喝了三两多的低度白酒,当晚20时许结束晚饭,李佰林打车回去,不清楚李佰林为何后来又开车了。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身份信息证实,事发当晚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在机场甪胜路口等红灯时,被李佰林驾驶的轿车撞了,后其车前部又撞了前面等红灯的车。事发后李佰林提出到厂里商量赔偿事宜,其和前方车辆驾驶员均不同意,后李佰林向路边水沟跑,其感觉李佰林喝了酒怕逃跑就去把李佰林叫到车边。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身份信息证实,事发当晚其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到机场路甪胜附近等红灯时被后面的面包车追尾,下车查看后发现时面包车被李佰林驾驶的轿车撞了后又撞到其车,李佰林表示愿意赔偿,但其感觉李佰林喝了酒,面包车驾驶员将李佰林从路下面的水沟边叫上来,李佰林提出到厂里谈,面包车驾驶员担心出问题不同意,后其用手机报警了。7、谅解书、情况说明证实了事故损失轻微,未对事故车辆价格认定,被告人李佰林赔偿了俩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8、被告人李佰林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李佰林的驾驶资质。9、被告人李佰林当庭供述了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佰林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佰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佰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佰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佰林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被告人李佰林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佰林均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李佰林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佰林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俩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佰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佰林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佰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联展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佰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健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人民陪审员 周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