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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祁东风申请高坤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风,高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祁东风,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高坤山,男,64岁,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祁东风与高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坤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