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焦作市解放区某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137号自诉人王某,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单位焦作市解放区某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诉讼代表人张某,系该单位职工。辩护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王某以被告单位焦作市解放区某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党 莉审判员 郑连生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