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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丁荣、刘福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丁荣,刘福喜,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丁荣,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灵川县。被执行人:刘福喜,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蒋凤明,女,195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周丁荣与刘福喜、蒋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福喜、蒋凤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丁荣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刘福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划拨了蒋凤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2017年3月28日,刘福喜自行存入现金人民币2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虽然刘福喜、蒋凤明尚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刘福喜、蒋凤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