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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47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江苏省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447号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红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北京路北侧。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