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潘文智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697号原告:潘文智。被告:XX。原告潘文智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原告潘文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原告潘文智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潘文智现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