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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潘文智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697号原告:潘文智。被告:XX。原告潘文智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原告潘文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原告潘文智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潘文智现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