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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陈计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陈计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2318号原告:李桂云,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计忠,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诉讼代表人:欧阳林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冕,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桂云诉被告陈计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计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53067.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16时20分,被告陈计忠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村镇房村小学门口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桂云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因观察疏忽,操作失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9天,共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出院后,原告仍需静养,数月不能下地行走。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陈计忠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的医疗费,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合理的医保费用。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住院治疗时,治疗了其自身疾病“支气管哮喘”,应按治疗费的10%比例予以扣除。张集卫生院医疗费发票,金额为120元,统筹支付了60元,应予以扣减。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6时20分许,被告陈计忠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村镇房村小学门口时,与行人原告李桂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桂云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陈计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桂云无责任。原告李桂云受伤后次日,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月25日,支出医疗费52833.19元。2017年2月28日,原告至张集镇中心卫生院检查,实际支付60元检查费用。以上医疗费用合计52893.19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院认为,被告陈计忠驾驶的苏C×××××事故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故原告李桂云医疗费5289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合计53273.19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桂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327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计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韵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