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晓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晓辉,吴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4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边(诏安一中后面)。法定代表人XX楠,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凤,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吴继和,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吴晓辉,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吴敏军,女,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诏卫计征决字[2016]第20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吴晓辉和吴敏军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7200元及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吴晓辉和吴敏军在2014年8月23日生育第一个孩子,于2016年7月4日办理结婚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未婚生育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诏卫计征决字[2016]第20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晓辉和吴敏军征收社会抚养费172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诏卫计征决字[2016]第20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处罚主体、权限、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处罚依据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吴晓辉和吴敏军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吴晓辉和吴敏军履行义务未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诏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诏卫计征决字[2016]第20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对吴晓辉和吴敏军征收社会抚养费17200元及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少 强审判员 张永旬人民陪审员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