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姚玉珍与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珍,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557号原告:姚玉珍,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法定代表人:肖浩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华,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姚玉珍与被告武汉市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珍撤诉。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