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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利农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赵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利农农资专业合作社,赵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910号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利农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军,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毕秀华,女,1969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赵文生,男,34岁,农民,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农农资与被告赵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74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6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