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薛建伟与王春梅、林保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伟,王春梅,林保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175号原告:薛建伟,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王春梅,女,4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西街双辽市。被告:林保国,男,1958年4月8日生,满族,无业,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伟与被告王春梅、林保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