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谈琳新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梁值胜,谈琳新,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梁值胜,谈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590号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被告:梁值胜,1983年6月4日出生,现住湖北省荆门市。被告:谈琳新,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值胜、谈琳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