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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2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经营者:孙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省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冉,江苏省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55号第33幢8114室。法定代表人:李承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孙燕鸡排店、上海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黎明审判员  周栋才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秋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