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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施晓明与杨小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明,杨小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784号原告:施晓明,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小标,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施晓明与被告杨小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晓明、被告杨小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提车刷卡手续费合计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0日,杨小标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怀远县学苑路行驶,在行驶至圣泉路与学苑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前方原告驾驶的皖C×××××号轿车追尾,使原告车辆又追尾前方小型轿车,造成原告与前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小标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杨小标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后我已向我驾驶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理赔款7089元,我向原告支付了6800元。原告主张的刷卡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修车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花费的车辆维修费。被告杨小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小标提供短信截屏复印件一张,证明和原告之间有协议,原告应当赔偿我300元到500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短信截屏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短信截屏内容如下:“杨哥,我怎么不厚道了,车是你撞的你不承认,又是过年,我是说的,你有时间来我们家我们请你吃饭,给你几百块钱,可是现在是你私自扣的我们的钱,是不是这样的,杨哥,你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我们呢?”,该内容并不能说明被告与原告间有“原告应当赔偿被告300元到500元的协议”,故被告杨小标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3时20分,杨小标驾驶皖C×××××号小型客车,在行驶至圣泉路与学苑路交叉路口时,与施晓明驾驶的皖C×××××号小型客车、张楚楚驾驶的皖C×××××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小标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晓明、张楚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小标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向杨小标支付了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保险理赔款7089元,杨小标向原告支付了680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施晓明所有的车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应当得到赔偿。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杨小标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向杨小标支付了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保险理赔款7089元,杨小标向原告支付了6800元。被告杨小标称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愿意赔偿其损失300元至500元,故扣留了部分保险理赔款,但被告杨小标的短信截屏并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协议,故被告杨小标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扣留的保险理赔款289元(7089元-68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提车刷卡手续费,被告均有异议,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标向原告施晓明支付保险理赔款28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直接转入原告提供的账户;户名:施晓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大庆路支行;账号:62×××11);二、驳回原告施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施晓明负担15元,被告杨小标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