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中发、李明群、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中发,李明群,秦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20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仁焕,理事长。被告:蒋中发,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渠县人。被告:李明群,女,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贵州童志人。被告:秦云,男,生于1969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中发、李明群、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登记立案。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未预交。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