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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346号原告: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叶友焕,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男,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男,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友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由黑龙江万事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