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雷兵、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雷兵,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傅雷兵,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傅克华。申请执行人傅雷兵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傅雷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3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9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亦无在沪经营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华洋电脑纸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