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任金安与谭海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安,谭海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43号原告:任金安,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谭海龙,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安诉与被告谭海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元(已减半),由原告任金安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