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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任金安与谭海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安,谭海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43号原告:任金安,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谭海龙,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安诉与被告谭海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元(已减半),由原告任金安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