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来喜与扎拉根白乙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来喜,扎拉根白乙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11号原告吴来喜,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被告扎拉根白乙拉,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来喜与被告扎拉根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来喜的起诉。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