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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来喜与扎拉根白乙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来喜,扎拉根白乙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11号原告吴来喜,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被告扎拉根白乙拉,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来喜与被告扎拉根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来喜的起诉。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汗 搜索“”